媒体调查职场碰瓷:求职者2年起诉40家单位牟利

2013年05月23日14:16  法制晚报
借打劳动官司牟利通常干一星期就“闪辞” 借打劳动官司牟利通常干一星期就“闪辞”

  新闻回放

  日前,海淀法院发布2012年-2013年劳动争议白皮书,发现有些求职者利用重复诉讼、恶意诉讼,利用企业管理漏洞来谋取利益,成为职场“碰瓷”者。

 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庭长李盛荣介绍,去年该院曾经受理了一起劳动者诉用工单位的纠纷。由于原告是陆续起诉,一开始并没注意。

  后来法官发现“是熟脸”,遂在法院内部系统查阅,发现该劳动者在短短两年内已陆续跟用人单位打了40多个官司,一般是干一个星期就跳槽,然后就起诉。

  “违法成本太低,一个劳动官司的诉讼费才五块钱。”李盛荣表示,部分劳动者参加应聘并非为求职,而是以谋求不当利益为目的。

  这些人专挑规章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有漏洞的单位应聘,入职后便努力找用人单位在薪酬、考勤、劳动合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,频繁诉讼“牟利”。

  法律看点

  1.用人单位制度不健全、管理漏洞表现在哪些方面?

  2.“职场碰瓷”行为是否违法?

  3.“职场碰瓷”者是否起诉都能胜诉?

 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制度有瑕疵给员工留“把柄”

 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副主任梁枫律师告诉记者,现在很多单位在制度管理、规章执行程序上非常不规范,容易给目的不纯的“员工”留下把柄,这等于自己给自己“下套”。

  梁枫律师举例说,“职场碰瓷”通常分两类情况。

  第一类是个人无过错,公司确实有违法、违规情况,比如未足额发放工资、未足额缴纳社保、未按规定给予年休假、未支付加班工资、未签订劳动合同。

  第二类是个人故意制造假象或者隐瞒真相,造成公司违法行为的出现,然后以此为由向公司主张权利。

  比如,故意拖延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合同偷走或销毁,然后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权利;要求公司开具不符合实际的工资收入证明,然后向公司索赔;违背诚信对曾做出的承诺或约定反悔;以个人理由辞职后故意不与公司结算工资,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补偿等。

  “维权”有法律依据就不能算是违法

  梁枫律师说,从劳动法角度看,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,其要求维护的权益具有法律依据,一般很难说是违法的。

  “职场碰瓷”者的出现,主要在于其钻了用人单位管理不严、不规范的漏洞。“职场碰瓷”者类似于职业打假人。实际上,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问题,其付出的代价表现为让“碰瓷者”受益。

  对于“职场碰瓷”者来说,从道德上可能会被评判,因其通过别人的失误让自己受益,但事实上对于经常“失误”的用人单位来说,由于其违规、缺漏的管理,也受到了相应的教训。

  如果“职场碰瓷”者并非仅仅“拣”公司管理中的漏洞,而是主动制造一些“漏洞”的话,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。

  诉讼为牟利可能被法院驳回

  梁枫律师明确表示,仲裁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本着查明真相及公平原则,对于一些个人故意通过一些行为导致公司出现违法情况的现象,会加以注意;出于还原真相、体现公平的原则,对于个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求,会予以驳回。

  司法实践中,如果发现个人存在这些情况,对其陈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能会严格审查,应尽最大可能让不合法、不正当的诉求得不到支持。

  文/记者汪红

  你们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,我要告你们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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